股权拍卖流拍后拒绝抵债,执行法院能否重新评估拍卖?
编者按:
股权经两次拍卖流拍且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执行法院重新启动评估拍卖是否合法?最高法院明确,此种情形下重新评估拍卖属于"其他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主张解除查封退还财产不能成立。股权拍卖流拍后拒绝抵债,法院能否重新评估拍卖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张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某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违约金。诉讼中,法院查封了某科技公司持有的某矿业公司股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委托评估该股权价值约一亿五千万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二拍保留价约一亿两千五百万元,后经网络司法变卖仍未成交。某科技公司多次要求以变卖底价抵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法院决定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某科技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依法抵债或解除查封,重新评估拍卖程序错误且导致股权价值贬损。某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执行标的经两次拍卖流拍、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后,执行法院能否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拖延程序、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财产公平变价。被执行人要求必须退还财产而不得重新评估拍卖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流拍后债权人拒绝抵债的情形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只能解除查封退还财产,实际上司法解释保留了"其他执行措施"的适用空间。从实务角度看,被执行人如果担心重新评估导致财产贬值,应当在首次评估后积极促成交易或者与债权人协商抵债方案,而不是被动等待程序推进。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虽然有权拒绝以物抵债,但也要考虑执行效率和自身权益实现,一味拒绝可能导致执行周期拉长。双方在执行阶段都应重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对评估结论有异议要及时提出。如果认为重新评估拍卖程序违法,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寻求救济,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程序存在明显不当或损害自身权益。执行实务中,财产价值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法院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符合公平原则,当事人对此应有合理预期,把更多精力放在债务清偿或财产变现的实际操作上,而非单纯依赖程序抗辩拖延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收集执行文书材料
把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变卖记录等全部材料整理齐全,这些是判断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基础依据,也是提出异议和复议的核心证据。
核对评估拍卖程序节点
仔细查看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确定方式、流拍次数、变卖期限、是否通知当事人等关键程序环节,对照司法解释规定看是否存在超期、漏通知、价格明显不合理等程序瑕疵。
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如果认为重新评估拍卖或其他执行行为违法,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写明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复议救济
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要针对裁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具体阐述,避免笼统表述。
协商抵债或分期方案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以物抵债、分期履行或执行和解。如果债权人同意抵债,要尽快形成书面协议并提交法院确认;如果达成和解,要约定好违约责任和恢复执行条款。
关注财产期限和市场变化
对于股权、采矿权等受期限或市场影响较大的财产,要及时关注剩余期限、行业政策、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在评估异议或复议申请中作为论证财产价值变化或程序合理性的依据。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股权拍卖流拍后还能重新评估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执行标的经两次拍卖流拍、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抵债的,虽然一般应当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但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重新评估拍卖等其他执行措施,这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问题2:以物抵债不同意会有什么后果?
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院原则上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并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如果法院认为重新评估拍卖有利于实现财产公平变价,也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而不是必须退还财产。
问题3: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还能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或损害自身权益,可以在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
问题4:重新评估拍卖会导致财产贬值吗?
答:重新评估时,如果财产本身存在期限限制或者市场波动,评估价值可能发生变化。但法院采取重新评估拍卖措施的前提是能够实现公平变价,并非刻意贬损财产价值。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评估方法或结论不当,可以提出异议。
问题5:执行阶段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答: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申请时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担保,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并送达协助执行单位。股权保全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问题6:执行变卖不成必须解除查封吗?
答:不一定。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但条文同时规定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就属于这里的"其他执行措施",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