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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质押法院查封设备借款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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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院对挖掘机实地查封并责令交付拍卖,曹某不仅拒不交出反而非法质押给他人获利十万元挪作他用,属于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未如实报告财产、擅自处分查封动产,藐视法律终被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

  曹某、成某被判决共同归还顾某借款68.3万元及利息。因曹某、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曹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购买价值51万余元的液压挖掘机一台,后将该挖掘机在各工地使用以获取收益。后法院对该挖掘机实地查封,并责令曹某交付给法院拍卖处置。曹某收到材料后拒不交出,并将已查封的挖掘机非法处置、质押给他人,同时将所获质押款10 万元挪作他用。另查明,曹某出资购买的宝马轿车登记在其子名下,平时归曹某使用,而其拒绝向法院报告该财产。曹某到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曹某借用案外人名义持有挖掘机和小轿车,隐藏其名下财产且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在法院查封挖掘机并责令其交出后,其拒不交出,还擅自质押被查封的财产,所得款项挪作他用,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虽然被执行人到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最终仍被定罪处罚。该案的办理彰显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来源于2026年3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质押查封设备合同有效吗?

答:无效,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问题2:质押借款算拒执罪吗?

答:算,属于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情形。

问题3:质权人能取得质押物吗?

答:不能对抗法院执行,质权人可另行向质押人索赔。

问题4:挪用质押款怎么处理?

答:作为量刑情节考量,证明恶意逃避执行意图。

问题5:发现查封物被质押怎么办?

答:立即向执行法院报告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问题6:质押他人查封物有责任吗?

答:明知是查封物仍接受质押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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