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虚拟货币获取高额收益为名发展下线,一审法院认定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0-12-19 10:26:29 阅读
被告人吴某A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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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豫0105刑初180号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A。因涉嫌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A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A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A、童紧(在逃)通过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站电脑端和手机端,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A经崔雅丽(另案处理)介绍加入GBC平台,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发展人员,诱使被发展人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并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获取利益,形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吴某A在GBC网络平台直推下线11个,下线层数32,下线会员开设账户28088个,吴某A累计投资209.8万元,累计提现1890.95万元,累计盈利1681.1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吴某A的供述,同案犯范菲菲、杨兴国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GBC网站后台数据,审计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A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A辩解称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对人数和金额有异议,及辩护人辩护称对人数和金额有异议,吴某A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A、童紧(在逃)通过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站电脑端和手机端,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A经崔雅丽(另案处理)介绍加入GBC平台,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发展人员,诱使被发展人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并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获取利益,形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吴某A在GBC网络平台直推下线11个,下线层数32,下线会员开设账户28088个,吴某A累计投资209.8万元,累计提现1890.95万元,累计盈利1681.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崔某的证言,其通过朋友认识赵某,赵某办公室张贴有GBC的宣传材料,并向其讲解运营模式,称GBC是发展前景最好的区块链模式,公司合法合规,其听信了赵某单方面的解释,就决定加入这个平台。他们宣传GBC是网络虚拟货币,价值会一直上涨,通过买卖获得收益。一般客户通过朋友介绍加入GBC微信群,群主发APP链接,下载GBC的APP后,向群主购买激活码,每个激活码可以激活一个账号,绑定银行卡或支付宝后,就显示一个个账账号,支付2000元,可以购买一个财富币,之后选择两种投资模式,投资到期后可以本息一起提取。其通过赵某发的激活码,注册了四个账号购买GBC币,其介绍了7个人加入该平台,朋友通过扫描其二维码下载GBC的APP,买入GBC币,平台会直接给其返钱,有人通过其朋友的二维码加入平台购买虚拟币,其也会获得提成。赵某说这个公司是童紧、周娟、范菲菲、杨某等几个人一起做的。平台7月23日突然关闭了。
  2.证人赵某的证言,2014年其认识了杨某,2018年杨某向其介绍GBC项目,说这个项目回报率高,准备上市,后其就注册了一个账号,到5月中旬其杨某带着其见到周娟后,其才开始真正做这个项目。GBC平台级别最高的是周娟和童紧,其上线是杨某,杨某上线是明静,明静上线是崔雅丽,崔雅丽上线是周娟的亲戚,再向上是周娟、童紧和赵文静。这些人以前都是做微商的,都认识。GBC经营模式是通过APP注册个人信息后,花200元向上家购买激活码开户,之后交2000元押金,每天有收益。押金交完,可以选择理财额度,买财富币,一个2000元,之后可以进行交易。自己可以开好几个号,按照不同级别提6%到0.4%的动态奖金,发展的下线越多,奖金越多。其下线有十几个人,其自己是群主。公司还有一个大V3级别的群,群主是崔雅丽,都是全国V3级别以上的,周娟说V3级别的可以免费到泰国旅游,其就又开了43个号,把V2级别升到V3级别了。
  3.证人杨某的证言,2018年4月,其通过一个叫明静的人介绍进入GBC平台,刚开始都是一起做微商,后明静对其说她们对接一个GBC区块链项目,周娟、童紧、崔雅丽、明静还有两个不认识女的一起说GBC项目。当时童紧把其账号安排在明静的下面,发给其一个二维码和注册码,其下载GBC软件注册后,童紧在群里发GBC的教程,其就开始使用GBC平台。GBC平台分V1、V2、V3三个级别,账户注册成功就是V1级别,V1发展下线可以提成两层,分别是投入金额的6%、5%,V2发展下线可以提7层,分别是6%到0.4%,V3级别可以无限提成。平台里没什么产品,就是虚拟货币,在平台上买卖交易。注册码找上级买,其大概发展了100多个下线,投入本金十万元左右,上级显示是明静、崔雅丽、童紧。
  4.证人罗某的证言,2017年1月其到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派其到河南分公司负责河南分公司的业务。2018年3月左右,其接待两名女的(即童紧和被告人吴某A),其中一个称呼童总,说想做一个网站和APP,名字叫GBC,她给其提供了一个IAC平台的资料,大概内容是客户怎么分级、匹配的东西。要求其网站和APP能够达到自动计算客户的层级及下线,自动计算客户的提成等功能,其把要求报给成都公司技术部,技术部报价网站和APP总价97500元,童总同意后,其公司技术部就开始建设网站和APP,到4月20日建设完成,童总她们就开始自己运营网站和APP。2018年7月,童总通知其把网站和APP服务器都关掉,并把其从微信中删除了。证人简某、易某、黄某的证言与证人罗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另证实,姓童的客户通过转账记录知道叫童紧,APP服务器关闭后,有灾难备份,可以恢复数据,GBC软件有功能清单,打印后提交。
  证人李某、王某、魏某、芦萍、陈某等二十人的证言与证人崔某、赵某、杨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5.调取证据通知书、提某、调取证据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证实,吴某A在GBC网络平台直推下线11个,下线层数32,下线会员开设账户28088个。吴某A4个会员账号投资GBC币与财富币累计涉及资金209.8万元,吴某A4个会员账号对财富币分红、GBC币投资本金及利息、管理奖进行提现累计涉及资金1890.95万元,吴某A4个会员账号对财富币分红、GBC币投资本息、管理奖等累计盈利1681.15万元。
  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罗某通过辨认,辨认出找其谈建设GBC网站业务的童紧和吴某A。
  7.户籍证明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A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犯罪记录。
  8.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A于2018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到案。
  9.崔雅丽证实,2018年4月,其通过周娟介绍进入GBC平台,GBC平台分V1、V2、V3三个级别,账户注册成功就是V1级别,V1发展下线可以提成两层,分别是投入金额的6%、5%,V2发展下线可以提7层,分别是6%到0.4%,V3级别可以无限提成。直接发展20个下线,间接发展100个下线,可以提升到V3级别。GBC平台没实物产品,就是虚拟货币,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其一般转发周娟发的GBC资料、区块链详解、个人收益等内容发展下线。GBC经营模式是通过APP注册个人信息后,花200元向上家购买激活码开户,就可以在平台上操作了,交2000元押金,每天有收益。押金交完,也可以买卖GBC币,可以选择理财额度,最低2000元,之后可以进行交易。GBC平台最上层的是童紧,吴某A是童紧的助理,周娟是童紧的下线。
  10.被告人吴某A的供述:其是2018年5月底的时候通过崔雅丽介绍进入GBC平台的。其直接上线是一微信名叫“丽丽”的,其一共发展了六七十个下线。GBC平台的收入分为三种;一种是提成奖励,即GBC会员分为V1、V2、V3三级,新注册成功是V1,V1发展的下线可以提成下线投资的6%、5%两层;V2可以提成下线的6%、5%、4%、3%、2%、1%;V3可以无限层的提成;第二种收入是买卖GBC币的收入,GBC币是平台内唯一的产品,在买入GBC币后七天,买家会把4万元打给卖家,买家24-48小时可以把GBC币卖出,中间挣取差价10%一个月最多可以做5次;第三种收入是投资收入,投资分为AB两种模式,A模式是60天,日息0.5%,B模式是90天,日息1%。要想把平台内的钱提现,需完成一次GBC币买卖,刚开始时完成一次买卖可以提取4万元提成,6月底时改为V3提取2.4万,V2提取1.6万,V1提取6千。还没有做几个月,平台就关闭了。其通过大号提现70万元,还有100多万没有提出来,其他小号累计提现40多万元,还有170-180万元没有提取出来,其收益都是通过前两种方式获得的。GBC操盘手十九人群主是周娟,其在群里叫明静。崔雅丽安排人建了个500人的群,让其在群里讲微信的添加方式,讲完群就解散了。其从事GBC收钱的账户有四个,分别是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没有把这些银行账户借给别人使用,也没有把GBC账户借给别人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A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A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吴某A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对人数和金额有异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A和童紧通过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站电脑端和手机端,并在加入GBC平台后对传销活动其关键作用;本案的认定的犯罪数额是由侦查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根据提取的GBC网站后台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作出的审计报告书,真实可信,应予以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同案犯崔雅丽的供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予以证实,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A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A在与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可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A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被告人吴某A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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