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发注册验证码被诉侵犯隐私,法院以被告对此不具有过错驳回

来源:深圳网络法务网 2020-03-13 23:31:18 阅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仅仅被动向原告手机终端发送了个别短消息,并非在较长时间内不断向原告发送商业广告类短信,被告对此不具有过错,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侵害原告隐私权。
李某A与某B云计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5)乐中民初字第3009号
 
  原告:李某A。
  被告:某B云计算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A诉被告某B云计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A诉称: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7日,原告经常收到106980095188发送来的商业信息。此类信息发送时间常常在深夜或凌晨,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2015年8月10日,原告根据信息提示,进入被告网站。在申请注册页面尝试,结果收到106980095188发送来的商业信息,证明长期以来原告收到的商业信息为被告所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原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向原告手机发送商业性信息;2、判令被告因侵犯隐私权赔偿原告1000元。
  被告某B云计算有限公司辩称:一、“使用手机号码快速注册账号”系近年来互联网应用中极为常见的账号注册方式之一。其注册系统的运作逻辑归纳如下:1、账号申请人在申请注册账号页面自行填入其个人手机号码,请求并触发系统向该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2、账号申请人将其手机号码所收到的“验证码”,填入账号注册页面的“手机验证码”栏;3、系统校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验证码”,是否与系统向账号申请人发送的“验证码”一致。如校验一致,则账号注册成功,该手机号码即为申请人的登录账号。二、基于上述流程说明内容,可见原告所收到的“新账户注册验证码”,系基于账户申请人在注册账户流程中的请求(填入手机号码)而触发系统向其手机号码发送,并非某B云邮箱基于自身意愿或主动向其发送。原告所收到的“验证码短信息”,系【功能性短信息】,其目的在于验证账户申请人所填入的手机号码是否由其持有。并非在于推广、推销或推荐自身商业服务,并不属于【商业性短信息】。从原告举证的短信息内容来看,该短信息内容完全未曾包含任何商业推广、推销或推荐要素,其内容仅仅为“告知注册验证码”。而本案所涉短信息的内容,为“手机号码注册为用户名”这一快速注册流程中所产生的验证码,其作用在于“验证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手机号码是否由该注册申请人使用”。三、若原告所收到的大量注册验证码短信息,系其自行在注册页面填入手机号码请求发送验证码,则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尚无法排除原告自行申请注册时填入手机号码这一可能。若本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则侵权行为人(案外人)可能系利用上述手机号码注册流程对原告进行“短信息骚扰”。若本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典型的诈骗类“验证码钓鱼短信”。四、原告诉称“被告在半夜或凌晨向原告发送大量注册码短信息”,要认为系被告主动进行的商业推广或恶意骚扰,原告的这一认知,显然不符合常理与经验法则。首先,若是商业推广,该短信息的内容仅有一个注册码,既无业务介绍又无促销信息,并无任何商业营销、推广的价值可言。其次,若是商业推广,故意选在凌晨半夜期间向营销对象发送商业信息,显然会招致被营销对象的强烈反感,其商业推广的效果极差。再次,若并非商业推广,而是故意骚扰。那么被告本身缺乏行为之动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纠纷或争执,也并无任何业务交集,为何故意骚扰原告?显然,原告所推定的,某B云公司基于“商业推广”或“恶意骚扰”之目的,主动向原告手机号码发送注册验证码。这一推定,显然不符合经验法则及常理认知。综上,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不清;即便案外人利用注册验证码这一方式骚扰原告或意图诈骗,其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显然也并非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12时07分、12时10分,原告李某A所使用手机接收到发送号码为106980095188的短信息共计5条,内容为“你正在注册新账户,校验码XXXXXX,请在30分钟内按页面提示提交校验码,【某B云邮箱】【支付宝】”。2015年8月7日,原告李某A收到该号码内容相同信息1条。
  另查明,106980095188这一号码是被告某B云计算有限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短信业务服务协议后,由电信运营商向被告某B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企业移动短信平台服务号码。被告使用该号码发送某B云邮箱注册新账户的服务短信。某B云邮箱新账户注册流程为:1、进入某B云邮箱网站“https://mail.aliyun.com”,点击“免费注册”,出现设置手机页面,该页面出现填写手机号码栏;2、账号申请人在页面填写手机号码一栏填入手机号码,点击“验证”以及“下一步”,弹出“验证手机”页面,程序系统自动通过106980095188号码向上述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3、如果账号申请人将收到的号码在“验证手机”页面“验证码”一栏填写并点击“确认”,提交验证码又与106980095188号码发送的号码一致,则某B云邮箱账号注册成功。2015年8月10日6时35分,原告进入申请注册页面按上述流程操作再次收到该号码发送的与上述已收到内容相同的短信息1条。
  上述事实,有被告某B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官网网页截图,原告手机接收的短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首先,原告手机终端收到的短信息系被告通过企业移动短信服务平台号码发送的某B云邮箱注册新账户的服务短信。从短信内容表明属于在邮箱账号申请注册登记过程中,在页面提示下输入手机号码,并由系统向手机终端发送验证码,以验证该手机号码是否与申请人所使用号码一致,从而防止自身使用手机号码被他人恶意注册申请账号。被告通过短信服务平台号码发送验证码短信息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单向性的特点,即只有在其官方页面由行为人点击“免费注册”,并在接下几步分别输入手机号码,点击“验证”后,服务平台号码才会向输入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被告在设置该注册登记页面功能中,并不能主动向广大手机终端用户发送短信息。其次,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从原告收到的验证码短信息内容来看,信息并未包含直接或间接的介绍和推销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属于商业性短信息。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发送者未取得短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请求以及接受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不得发送的电子信息明确界定为商业性短信息。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发送验证码短信息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以及该短信息并非商业性短信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向原告手机终端发送验证码短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从前述分析得出被告向手机终端号码发送验证码短信息属于在邮箱账号注册过程中发送的,具有被动性和单向性的特点,并非被告主动发送,且该短信息不属于商业性短信息。被告设置的该验证行为也为了防止公民自身使用手机号码被他人恶意注册申请账号。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仅仅被动向原告手机终端发送了个别短消息,并非在较长时间内不断向原告发送商业广告类短信,被告对此不具有过错,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侵害原告隐私权。即便可能有案外人利用原告手机号码恶意在注册登记页面输入,不断向原告手机终端发送验证码短信,被告在此过程中不具有过错,且原告手机号码也并非被告对外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因侵害原告隐私权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A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深圳地区网络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深入推进个人信息专项整治行动 公安机关下架整改100款违法违规APP
下一篇:通过搜索关键词呈现搜索结果,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犯姓名权